近似商标_“图形(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2639014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9308号

       

      申请人: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2639014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949148号商标、第2094916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三)经我局核准已转让给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74342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所有人蔡锴已出具《商标共存协议》原件及公证书,声明同意申请商标在中国注册。
      经复审我局认为,鉴于上述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已同意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尚有一定区别,故不判为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萌
    马媛媛
    张旭

    2020年0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