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博益士”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5778386号“博益士”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9299号

       

      申请人:青岛博益特生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华名策知识产权认证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78386号“博益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是专业从事海洋生物医用材料研发和生产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重点发展止血材料、创伤修复材料、眼科植入材料等。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650237号“益博士YIBOSH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所有人是一家主要生产医用敷料为主的企业。2、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防风湿手环商品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第十版中属于第0506群组第(二)部分,但随着产品功能的细分,现已划分至第1004群组。3、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若被驳回,将给申请人造成损害。4、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预防动物叮咬制剂、消毒湿巾”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实物、包装盒、宣传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在复审理由中明确放弃在“预防动物叮咬制剂、消毒湿巾”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部分驳回决定中对“预防动物叮咬制剂、消毒湿巾”商品予以驳回部分已经生效,我局对此予以确认。本案审理范围仅限于“医用敷料”商品,为了便于表述,以下称“复审商品”。
      申请商标复审的“医用敷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消灭有害动物制剂 、防风湿手环”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医用敷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刘胤颖
    柯佩佩

    2020年0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