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SANATUR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国际注册第1436305号“SANATUR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9019号

       

      申请人:NATURA-WERK GEBRUEDER HILLER GMBH & CO. KG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36305号“SANATUR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804054号“Sanitur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2、引证商标已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谷物以及农业、园艺产品(不属别类),即洋车前草壳,以及人参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小麦,花粉(原材料)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SANATURA”与引证商标“Sanitura”字母组合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1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韦萍
    刘胤颖
    巫晗

    2020年0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