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6356677号“旗开得胜 斗地主电视擂台赛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9144号
申请人:天视体育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市捷路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56677号“旗开得胜 斗地主电视擂台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135686号“旗开得胜 VICTORY IN THE FIRST BATT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在生产经营中长期使用具有了显著性,与申请人建立了紧密的联系。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各构成要素中“旗开得胜”表现形式突出,为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显著中文部分“旗开得胜”相同,故两商标在整体上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组织表演(演出)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组织表演(演出)等服务在消费对象、服务的内容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在上述类似服务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上述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斗地主”现已被通常理解为纸牌游戏名称,本案申请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可作为商标注册,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谢娜
段晓梅
任航
2020年0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