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米快应用”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5162321号“小米快应用”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9039号

       

      申请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尚伦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62321号“小米快应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对指定服务的属性不具有直接描述性,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韦萍
    刘胤颖
    巫晗

    2020年0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