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国际注册第1294118号“STRIPE
Internationa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072373号重审第0000000639号
申请人:STRIPE INTERNATIONAL INC.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072373号《关于国际注册第1294118号“STRIPE Internationa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字第958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判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鉴于本案商标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的8588066号“3STRIP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部分服务上被撤销注册,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再构成类似服务,诉争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本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被告应当在新的事实基础上对此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但案件受理费应由原告承担。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重新审理如下: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474147号“STRIIPE Striipe”商标、第7832512号“STRIPES LEOPARD及图”商标(即引证商标一、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第25类上领土延伸保护至中国的在先障碍。
2、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其在“广告、数据通讯网络上的在线广告、进出口代理、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替他人推销、职业介绍所、文秘、会计”服务上的注册,其现有效注册服务为“商业场所搬迁、自动售货机出租”。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第35类服务与引证商标三现有效注册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第35类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复审商品及第35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韦萍
刘胤颖
巫晗
2020年0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