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商标使用_“中科哈哈乐小地球”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21974119号“中科哈哈乐小地球”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8952号

       

      申请人:中科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中盟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镇江哈哈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2月25日对第21974119号“中科哈哈乐小地球”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申请注册并具有很高知名度的第3123221号“中科ZK”商标、第13503646号“中科”商标、第1624478号“中科创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恶意,且被申请人具有攀附申请人知名度的一贯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申请人商标在其他案件中曾多次获得保护。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历史沿革资料;2、申请人授权关联公司使用“中科”商标的证明;3、申请人商标注册证据;4、申请人及其商标所获荣誉证据;5、申请人产品销售、广告宣传等商标使用证据;6、在先案件及相关裁定。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11月21日申请注册,经异议于2019年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医用胶原蛋白、矿物质食品补充剂、营养补充剂、白朊膳食补充剂、补药、医用营养食物、医用营养饮料、人用药、医用营养品、维生素制剂”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三的申请时间、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5类人用药、补药、医用营养品、医药用红树皮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均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申请人请求所依据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均系原则性规定,其内容均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按照当事人具体理由及在案证据依据《商标法》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对上述规定不再另行评述。
      经合议组评议,我局认为:
      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胶原蛋白、补药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人用药、补药、医用营养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中科哈哈乐小地球”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三中的显著识别汉字“中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二、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主张争议商标损害其在先字号权。对此我局认为,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对在先字号权予以保护应当符合系争商标与在先字号相同或基本相同为条件。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字号并非相同或基本相同,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了对申请人在先字号权的损害。因此,申请人该项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适用于系争商标的注册及被申请人的行为有害于社会公共秩序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本案申请人援引该规定所述具体理由仍指向特定民事主体的相对权益,在案亦无充分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存在上述破坏公序良俗的不正当注册情形。因此,申请人该项理由我局亦不予支持。
      四、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之理由并非我局审理范围,我局对此不予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以及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彤
    龚玉杰
    袁靖涵

    2020年0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