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支付”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2240428号“米支付”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8925号

       

      申请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尚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2240428号“米支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2045353号“E米支付emipa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注册,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吴彤

    2020年0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