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23110470号“EDYVINITY”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8882号
申请人:航天电源(龙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华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李玉文
申请人于2019年03月25日对第23110470号“EDYVINITY”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DYVINITY”品牌经历十多年的发展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127296号“DYVINIT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DYVINITY”知名商标的恶意抢注,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将造成相关公众混淆,并对申请人知名商标造成淡化。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网络搜索“DYVINITY”产品资料;
2、“DYVINITY”产品介绍资料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3月13日向我局申请注册,于2018年3月7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9类“电瓶;蓄电池”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的注册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9类“蓄电池;电池”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为申请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电瓶;蓄电池”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蓄电池;电池”商品属于相同及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为纯英文字母商标,争议商标“EDYVINITY”完整包含引证商标“DYVINITY”,整体与引证商标不易区别,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前述相同及类似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及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情形。
二、申请人理由中还提及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但并未明确主张争议商标侵害其何种在先权利,且申请人所提具体理由及在案证据均指向其已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故本案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三、申请人援引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但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争议商标存在欺骗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的情形,故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文健
覃莎莎
庞婷
2020年0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