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培文书城”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4335353号“培文书城”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9187号

       

      申请人:智慧培文(北京)教育咨询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335353号“培文书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461671号“培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已签署共存协议。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已向我局提交引证商标所有人签署的《共存同意书》原件。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的所有人已书面同意申请人在指定服务上在中国使用和注册申请商标,且双方商标尚有区别,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谢娜
    段晓梅
    任航

    2020年0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