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Lab SECOO Luxur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3337547号“Lab SECOO Luxury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3038号

       

      申请人:北京寺库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汇丰联合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337547号“Lab SECOO Luxur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设计,具有显著识别特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570287号、第16399902号、第11571995号、第15297283号、第12018209号、第19941276号、第31074616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是对在先取得注册的“SECOO”、“SecooMing”的补充注册。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引证商标六注册人与申请人法人为同一人,且主注册人已授权同意申请商标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商标档案信息打印件及同意书原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七在教育等服务上的注册被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七在动物园服务服务上于2019年10月7日核准注册并公告。
      2、申请人提交了引证商标六所有人出具的同意书原件,声明同意申请商标在电视文娱节目、通过视频点播服务提供不可下载的电视节目、娱乐服务、提供博物馆设施(表演、展览)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六并存。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视文娱节目、通过视频点播服务提供不可下载的电视节目、娱乐服务、提供博物馆设施(表演、展览)服务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类似服务,鉴于引证商标六所有人已同意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六并存,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整体构成有所不同,故我局合理推定,两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引起消费者混淆的可能性较小,可先不判为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学校教育服务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由视觉效果相对独立的英文“Lab”、“SECOO”、“Luxury”组成,分别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英文“Luxury”、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英文“LAB”、引证商标三显著识别英文“Lab”、引证商标四显著识别英文“LUXURY”、引证商标五“SECOM”字母构成及呼叫相同或相近,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学校教育服务、娱乐服务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提供教育信息、安排和组织会议、提供在线录像(非下载)、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的)、俱乐部服务(娱乐)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未提交证据用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及知名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红
    高源
    李焱

    2020年0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