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Lapidem toky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国际注册第1452882号“Lapidem tokyo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9059号

       

      申请人:LAPIDEM,INC.
      委托代理人:北京青松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52882号“Lapidem toky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认为,在第3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60730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构成要素、显著部分、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在第44类服务上,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60729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成要素、显著部分、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商品及第44类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巫晗
    韦萍
    刘胤颖

    2020年0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