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生命加”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4593219号“生命加”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9156号

       

      申请人:生命加(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启业湾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593219号“生命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481568号“LIFE PLU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含义等方面相近,易误以为系存在某种特定联系,故上述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会议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会议服务在消费对象、服务的内容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在上述类似服务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上述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谢娜
    段晓梅
    任航

    2020年0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