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28695750号“欧登堡”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9250号
申请人:宿州市典雅门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恒高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28695750号“欧登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通知中引证的第897667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在“建筑用金属附件;门用铁制品;金属栅栏”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在“墙上金属插头”等商品上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五金器具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的墙上金属插头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五金器具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金属门等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核定商品不类似,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五金器具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戴艳
曹娜
李娇娜
2020年0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