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蓝蟹”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22554989号“蓝蟹”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9247号

       

      申请人:深圳市奥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卡洛睿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22554989号“蓝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在第9类、第35类的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通知中引证的第22186603号、第22186752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异议,请求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第9类复审商品、第35类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作协议、商标实际使用情况、微信微博认证服务号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第35类复审服务上已分别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前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9类复审商品、第3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戴艳
    曹娜
    李娇娜

    2020年0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