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3025769号“秒don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8917号
申请人: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025769号“秒do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我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8669902号商标、第17623741号商标、第11815330号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不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服务来源,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侯文健
覃莎莎
庞婷
2020年0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