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3470333号“幸福家•欧派门”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9254号
申请人: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裕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470333号“幸福家•欧派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通知中引证的第7251916号商标显著识读文字存在差异,整体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戴艳
曹娜
李娇娜
2020年0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