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4925332号“甜稻味”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9252号
申请人:焦绪双
委托代理人:北京力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25332号“甜稻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甜稻味”使用在复审商品上,具有一定显著性,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戴艳
曹娜
李娇娜
2020年0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