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3066899 - 商评字[2020]第0000019166号 - 申请人:上海安执公共安全防范设备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3066899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9166号

       

      申请人:上海安执公共安全防范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通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06689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549283号“艾孜再纳 AZIZAN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932846号“安字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于2017年12月13日注册有效期已届满,其注册人未在法定期内申请续展,已丧失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注册期满未续展,从而丧失了专用权,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图形部分在整体造型、外观和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故上述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在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同时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上述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鞋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若共存于市场,不易引起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在上述商品上,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鞋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谢娜
    段晓梅
    任航

    2020年0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