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4608122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9170号
申请人:重庆浪游者科贸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英正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60812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258064号“大胡子画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造型、视觉效果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别,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不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谢娜
段晓梅
任航
2020年0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