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专用权_商标局_“SINTO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5398722号“SINTO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9057号

       

      申请人:盐城市华邦合金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98722号“SINT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96810号“圣弗朗 Sinfon”商标、第3724590号“施能 Sinon”商标、第8161022号“Sinon”商标、第8163825号“SINON”商标、第21472218号“施能 Sinon”商标、第21472295号“Sinon”商标、第21472312号“SINON”商标、国际注册第818752号“sinto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088241号“sint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在构成要素、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2、商标局应保持审查标准一致。3、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4、引证商标一已无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发票、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因专用期限届满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续展注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加热元件、水加热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九核定使用的加热元件、加热装置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九字母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九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二至九相区分。商标注册审查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审查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注册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巫晗
    韦萍
    刘胤颖

    2020年0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