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_商标使用_“收 收钱吧shouqianba.com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24971149号“收

    收钱吧shouqianba.com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8782号

       

      申请人:李超锋
      被申请人:上海喔噻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旺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1月21日对第24971149号“收 收钱吧shouqianba.com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收钱吧”三个字用在金融服务、金融管理等服务项目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功能及用途等特点。争议商标整体并无其他明显的显著特征,理应无效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造成不良影响。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等有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并未仅仅表示指定服务的功能、用途等特点,其整体具有非常强的独创性和显著性,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经过长期使用争议商标已与被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取得了足以区别服务来源的显著特征。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争议商标使用宣传材料、专利证书、作品登记证书等。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6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2018年6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6类保险经纪;金融管理;电子转账;艺术品估价;不动产经纪;经纪;担保;募集慈善基金;信托;典当服务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核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
      争议商标主要认读文字“收钱吧”使用在核定的金融管理等服务项目上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进行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因此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之情形。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经使用宣传已取得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性。
      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并造成不良影响等其他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 青
    张世莉
    谢峥

    2020年0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