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面包超人”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16926953号“面包超人”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8757号

       

      申请人:佛山咔乐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市威供物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1月18日对第16926953号“面包超人”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面包超人”商标品牌享有无可争辩的在先权利,是在先权利人。面包超人是申请人长期使用在奶粉等商品上的品牌,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品牌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标相同,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标的抢注。争议商标的注册带有明显的主观欺骗性,是被申请人恶意搭申请人在先权利“便风车”的主观故意,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等有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完全符合《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不侵犯申请人的任何权利,申请人称其有在先权以及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属于恶意抢注行为的观点完全不成立。争议商标用于所申报的第5类药品等相关产品上并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的规定。被申请人并不知晓申请人,且与申请人从未有过任何业务往来,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争议商标完全由被申请人所独创,不具有任何恶意,没有违反《商标法》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争议商标宣传销售使用证据材料等。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5月12日提出注册申请,2016年7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卫生巾;失禁用尿布;失禁用吸收裤;婴儿尿布;婴儿尿裤;消毒纸巾;婴儿含乳面粉;婴儿食品;婴儿奶粉;消毒剂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核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等有关规定亦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但其并未明确具体商标注册号,亦未对其在先商标予以举证,故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是对其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标的抢注,但其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其已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在中国大陆地区在先使用与“面包超人”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中的带有欺骗性,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错误的认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商标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有违我国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或者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具有欺骗性和其他消极、负面影响,并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申请人虽援引《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并未阐明具体理由及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 青
    张世莉
    谢峥

    2020年0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