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2825118号“SF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8894号
申请人:广州新佰伦国际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奥肯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825118号“SF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31706477号“SF”商标、第15075731号“SF及图”商标、第10511940号“SF”商标、第15546560号“SF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一正处于驳回复审中,权利状态尚未确定。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我局已作出驳回复审决定,对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但截至本案审理时,该决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会计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核定使用的广告、审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均包含显著识别的英文“SF”,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故引证商标一驳回复审案件的最终结果对本案审理结果不会造成实质性影响,故我局对其结果不予等待,亦不再对引证商标一与申请商标的冲突进行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彤
龚玉杰
袁靖涵
2020年0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