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2120362号“blued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8896号
申请人:北京蓝城兄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山天大蓄知识产权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2120362号“blue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28320759号“xblue”商标、第31237671号“兆煊科技ZHAOXUAN及图”商标、第6725820号“bluede”商标、第6111962号图形商标、第5415081号图形商标、第11262879号“Blue及图”商标、第6137786号“Blueid及图(指定颜色)”商标、国际注册第1407370号“Blue”商标、第3721801号“bluex”商标、国际注册第809577号“LAVAZZA BLUE BEST LAVAZZA ULTIMATE ESPRESSO及图”商标、第22430263号“BLUER及图”商标、第22430343号“BLUER及图”商标、第4007190号图形商标、第6632653号“浙兴中能ZHEXINGZHONGNENG及图”商标、第15495054号“淡蓝Blued”商标、第16624916A号“中超光川ZHONGCHAOGUANGCHUAN及图”商标、第28124844号图形商标、第21304696号图形商标、第15526401A号“BEUEZ”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一、二、十七权利状态尚未确定。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二、八、十七已被驳回其注册申请,引证商标四已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注册,引证商标五已因期满未续展注册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十五已被宣告无效,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八、十五、十七均不构成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三、十四、十六、十八虽然图形部分较为相近,但申请商标尚有显著识读的文字部分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三、十四、十六、十八共存于市场应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十三、十四、十六、十八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导航仪器、量具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六、七、九、十、十一、十二、十九核定使用或在先申请并经初步审定使用的网络通讯设备、量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六、七、九、十、十一、十二、十九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较为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六、七、九、十、十一、十二、十九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六、七、九、十、十一、十二、十九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并且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彤
龚玉杰
袁靖涵
2020年0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