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2229323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9178号
申请人:康瑞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市鼓楼区新华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22932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79261号“大华 UNITED OVERSEA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722767号“UOBBAN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421563号“瑞扬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对各引证商标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请求法律状态稳定后再审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在保险服务上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上已被我局撤销注册,该撤销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680期《商标公告》。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仍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图形部分在整体造型、外观和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故上述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精算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保险咨询等服务在消费对象、服务的内容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在上述类似服务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上述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核定使用的保险精算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继续有效的担保等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谢娜
段晓梅
任航
2020年0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