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2749494号“椰树 椰青水”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8842号
申请人:椰树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749494号“椰树 椰青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没有直接表示商品原料等特点,具有较强的显著性,消费者不会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没有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荣誉证明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除“椰子汁(饮料)”以外的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原料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使用在“椰子汁(饮料)”商品上缺乏显著性特征,故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 青
张世莉
谢峥
2020年0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