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27851032号“沐光时代BETTER LIF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93131号重审第0000000634号
申请人:北京沐光时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玺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093131号《关于第27851032号“沐光时代BETTER LIF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738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鉴于第11185361号“沐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注册,故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本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被告应当在新的事实基础上对此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但案件受理费应由原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1、原商标局作出的驳回决定通知书还认为,申请商标与第10484177号“U惠生活Better lif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被诉决定中已认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2、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且刊登在2019年9月27日第1665期商标公告上。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故其现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海波
何旭卓
杨磊
2020年0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