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5667836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9074号
申请人:青岛欣易云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予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6783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695913号图形商标、第12004875号图形商标、第3603267号图形商标、第13479153号“鲁龙电缆 LULONG CABLE及图”商标、第23549530号“亚冠科技 VERTIV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构成要素、设计细节、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2、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3、商标局应保持审查标准一致。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证据及相关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五已在异议程序中被我局决定不予核准注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电源插座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计算机、逆变器(电)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仅由图形构成,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图形及引证商标四图形部分在构图、表现手法、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相区分。商标注册审查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审查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注册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巫晗
韦萍
刘胤颖
2020年0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