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5484103号“伊人未央”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9183号
申请人:东莞市品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润诚东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84103号“伊人未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有着丰富的内涵与意义,将企业的发展理念品牌内涵都融入其中,其含义强于作为地名的含义,且申请商标已被申请人投入市场,积极使用。有多件含有“未央”两字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伊人未央”中“未央”虽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但申请商标“伊人未央”作为整体具有地名以外的其他含义,相关公众不易将申请商标与地名相联系,故,申请商标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综上,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谢娜
段晓梅
任航
2020年0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