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3084443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8784号

       

      申请人:重庆市信息产业投资促进中心
      委托代理人:重庆强大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08444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鉴于目前尚无充分理由认定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的刺绣品等复审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特点产生误认,故本案尚不能认定申请商标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博慈
    李钊
    孙建新

    2020年0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