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5010489号“可昧三丰”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8867号
申请人:宁波市鄞州三丰可味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宁波市大来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10489号“可昧三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570729号、第10153600号“可昧三丰KEMEISANFE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处于撤销程序中,引证商标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待引证商标状态确定后再审。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撤销决定至本案审理时已经生效,引证商标一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脱水菜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腌制蔬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且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二,整体未形成明显区别,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两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脱水菜商品以外的其他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其他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脱水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博慈
李钊
孙建新
2020年0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