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驳回复审_近似商标_“眼博术YANBOSH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2564081号“眼博术YANBOSHU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8697号

       

      申请人:上海博术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564081号“眼博术YANBOSH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驳回决定的驳回理由为,申请商标与他人在先第6794303号图形商标、第11289435号“泉林股份及图”商标、第11289633号、第1320242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近似,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决定驳回申请商标注册申请。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局经审查认为,申请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并已经向申请人发出了《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申请人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申辩意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具有一定区别,整体尚可区分,共存于市场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显著部分“眼博术”使用在医院等指定服务上易使消费者识别为一种针对眼睛的手术,对服务的目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博慈
    李钊
    孙建新

    2020年0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