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建唐 JIAN TA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3126304号“建唐 JIAN TAN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8958号

       

      申请人:龙刚
      委托代理人:杭州名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126304号“建唐 JIAN T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700252号“祥煜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05120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272268号“元军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845491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718688号“骏泰国贸 INTERNATIONAL TRAD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620824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692306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584520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已投入使用,在行业内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别,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不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谢娜
    段晓梅
    任航

    2020年0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