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4201401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8960号
申请人:广州市紫泥宝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朋有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20140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81124号“紫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283836号“紫 ZILINSH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392285号“紫贡 ZIGO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8651365号“紫 紫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已投入使用及宣传。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产品图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视觉效果、构成要素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别,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不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谢娜
段晓梅
任航
2020年0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