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6777663号“柞树笨榨”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9121号
申请人:通河县柞树榨油厂
委托代理人:河北诺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77663号“柞树笨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有其独特的设计理念,具有一点的显著性,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相关规定。2、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柞树笨榨”使用在食用油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制作工艺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巫晗
韦萍
刘胤颖
2020年0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