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强易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2906777号“强易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8862号

       

      申请人:重庆强易物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朵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906777号“强易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325542号“易强”商标、第4605236号“擎云及图”商标、第9878513号“琦韵及图”商标、第13287600号“YQ及图”商标、第12619810号“晴友qingyou及图”商标、第17528666号“YQ”商标、第29277939号“YQYEEQI”商标、第14809456号“益连天下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区别明显,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店面使用图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八具有一定区别,整体尚可区分,共存于市场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货物展出;样品散发;广告;广告宣传;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印象相近,体未形成明显区别,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服务来源之间存在关联关系,两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成本价格分析;市场分析;人员招收;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成本价格分析;市场分析;人员招收;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博慈
    李钊
    孙建新

    2020年0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