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3402834号“三国金楼 宗 三国情义深壹物永留传
san guo jin lo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9113号
申请人:吴宗仁
委托代理人:肇庆市国赢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402834号“三国金楼 宗 三国情义深壹物永留传 san guo jin lo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579894号“宗宗”商标、第12173662号“泸鼎鑫及图”商标、第11893794号“一言九及图”商标、第8891200号“三国”商标、第20741971号“三国农场”商标、第13364573号“三国锅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在音 、形、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2、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图片证据、商标档案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构成要素、显著部分、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广告宣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四至六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四;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显著识读文字均为“三国”。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至六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四至六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巫晗
韦萍
刘胤颖
2020年0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