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5351169号“SVΛVO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9111号
申请人:陈崇亮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十方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51169号“SVΛV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21655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显著部分、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巫晗
韦萍
刘胤颖
2020年0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