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1-22
随着商标注册量越来越大,各种各样的商标纠纷案也开始出现。据华唯商标转让网小编近日得知,因为商标纠纷,又发生了这样一起案件,本案中,原告帅扬提出了自己注册申请“桂花”商标,属于使用在先。但由于经营主体限制,原告并没办法真正使用该商标,因此也无法提交出使用证据。这也是法院立场倒向银行的重要因素!

这也给了商标注册人,特别是个人注册商标一个警示,在商标注册中,一定要注意自己是否有经营资格,同时尽量保留好自己的使用证据,才能在面对商标侵权时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
近年来出现了很多大企业的纷争,但商标转让网小编认为今天的案子有点奇葩,有点费解,也让人有所深思!
自然人帅扬在2004年8月21日申请注册了“桂花”商标。被告南宁市商业银行在2004年8月31日开始发行第一张“桂花”卡,2008年成立广西北部湾银行后继续沿用“桂花卡”。 原告帅扬认为,广西北部湾银行发放带有“桂花”标识的借记卡,在该借记卡上,分两行分别印刷“桂花借记卡”和拼音标识,均使用同一字体和字号,因此原告认为被告侵犯了自己的商标权,并索赔1000万。

按照商标法的规定,原告依法取得“桂花GUIHUA” 在36类的商标专用权,其核定项目包括:银行、金融服务、信用卡服务、借款卡服务、信用卡发放等服务。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看起来,银行确实涉嫌侵权。但在案件中,法院在一审与二审中都没有支持帅扬的诉求。这是为什么呢?
据华唯商标转让网小编近一步了解得知,法院认为,原告虽然取得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6类服务商标上,但是我国现行的法律和金融政策不允许自然人经营商业银行、发放信用卡等金融服务业务。
原告不可能经营借记卡业务。因此,由于没有构成实际侵害,最终驳回其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