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国际注册第1370121号“PAXMA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8919号
申请人:英国曼能源解决方案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新诺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370121号“PAXM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83455号“PACMAN”商标、第19820262号“PATMAN”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读音、含义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二提起撤销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且申请人在多个国家及地区申请注册“PAXMAN”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相关信息、申请人官网截图、宣传使用材料、申请人对PAXMAN品牌的保护情况、引证商标相关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二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在第7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引擎起动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引擎起动器商品上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字母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压缩机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空气冷却器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在第12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字母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陆地车辆用马达和引擎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汽车减震器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07类引擎起动器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07类其余复审商品、第12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瑛
张世莉
相峥
2020年0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