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996 JD chai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6704266号“996 JD chai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9134号

       

      申请人:泰州市九九六商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04266号“996 JD chai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648160号“996 团队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显著部分、含义、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应不致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巫晗
    韦萍
    刘胤颖

    2020年0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