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4351744号“即美即靓”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8665号
申请人:吴承利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信慧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351744号“即美即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积极向上的美好词语,具有独创性,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可以使消费者区分和识别。此次注册是申请人对已核准注册的第13533108号“即美即靓”商标的补充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即美即靓”,使用在抗菌剂等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姚继莲
马静
2020年0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