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5029280号“吐壳”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8875号
申请人:内蒙古勃豪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银川鼎明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29280号“吐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而且已被大量使用,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的独特创意,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缺乏商标应具有的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瑛
张世莉
相峥
2020年0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