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专用权_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5269140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8888号

       

      申请人:北京群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保赢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6914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006896号图形商标、第5162310号“海涵科技HAIHAN SCIENCE&TECHNOLOGY及图”商标、第11463971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构成要素、外观设计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且其它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构图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工业品外观设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包装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瑛
    张世莉
    相峥

    2020年0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