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5967237号“蟹蟹大姐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8963号
申请人:昆山阳澄湖南开蟹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圣州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67237号“蟹蟹大姐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830227号“圈头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736990号“蟹蟹大家 xiexiedaji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6330058号“蟹大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已投入生产使用,并在申请人宣传下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公司网站、所获荣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别,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中文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故上述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活鱼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活鱼等商品在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同时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上述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显示申请商标,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三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三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谢娜
段晓梅
任航
2020年0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