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5647699号“艾德”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8970号
申请人:厦门航空工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夏三环(厦门)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47699号“艾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095038号“艾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8473954号“艾德证券期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0772075号“艾德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722540号“艾德会 CLUB ARTCURI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3764644号“艾德公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广泛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起了唯一对应关系。引证商标四、五已被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权属尚不确定。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四、五仍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未取得专用权,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文字构成相同,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三至五中,且申请商标无其他显著部分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故上述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资本投资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核定使用的资本投资等服务在消费对象、服务的内容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同时在上述类似服务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上述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谢娜
段晓梅
任航
2020年0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