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SECURITY TECH MOK”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4968407号“SECURITY TECH MOK”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9003号

       

      申请人:佛山市稳锐锁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纳锐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68407号“SECURITY TECH MO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30009361号“MO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877527号“mo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宣传已在市场上占有一定份额,未发生混淆。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注册阶段被我局驳回其注册申请,驳回通知已发生法律效力,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SECURITY TECH MOK”与引证商标二显著认读标识“mok”相比较,均含有“MOK”或“mok”文字,含义亦存在密切关联,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者共存于进出口代理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张颖
    吕美兰

    2020年0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