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蓝基雅 LANJIY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5463386号“蓝基雅 LANJIY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8972号

       

      申请人:郑州蓝基雅锁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卓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63386号“蓝基雅 LANJIY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059340号“KEI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108967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00567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已经取得了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别,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不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谢娜
    段晓梅
    任航

    2020年0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