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共赢天下”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4406549号“共赢天下”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9009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胡晓宇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点名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亳州市正德酒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406549号“共赢天下”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21783号决定,于2019年06月1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提交商标使用证据,被申请人申请撤销理由成立,决定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于2015年5月20日将复审商标许可给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使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一张):
      1、申请人与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2、酒商品销售合同、销售发票;
      3、产品包装购销合同、发票;
      4、门店照片、产品照片;
      5、参展合同、参展照片;
      6、《糖烟酒周刊》摘页。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存在模糊不清,不在指定期限、非被许可使用人的使用、显示的商标与复审商标标识不同等诸多问题,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规定期限内在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申请人证据中涉及的相关企业的信息查询截图作为证据。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理由,申请人质证认为,复审商标和申请人证据中使用的商标均为“共赢天下”,字体和排序的改变并没有改变复审商标的呼叫和含义,亦不会改变复审商标作为申请人名下主要品牌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4年12月9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3类含酒精液体等商品上,该商标经驳回复审、异议及异议复审程序,于2015年4月21日被公告注册,专用权期限自2011年11月28日至2021年11月27日。
      2、2015年5月20日,申请人与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申请人许可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全部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
      3、2018年1月1日河南省宋河酒实业有限公司与鹿邑县共赢酒业有限公司签订产品经销代理合同,河南省宋河酒实业有限公司授权鹿邑县共赢酒业有限公司在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代理销售“共赢天下”50°十年、46°二十年、十五年、十年、庆典产品,经销代理期间为2018年全年。2018年8月21日,河南省宋河酒实业有限公司向鹿邑县共赢酒业有限公司开具产品销售发票,货物名称为“共赢天下20年”、“共赢天下15年”、“共赢天下10年新”、“共赢天下庆典红盒”。
      4、2018年7月4日,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江阴市荣盛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制作生产“共赢天下十年盒”、“十年共赢天下(新加大)箱”、“三十年共赢天下箱”、“三十年共赢天下盒”产品。2018年7月2日、2018年8月19日,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宜昌市综艺包装有限公司制作生产“46度共赢天下庆典(红)箱”、“46度共赢天下庆典(红)盒”、“共赢天下箱”、“共赢天下盒”产品。
      5、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在2015年11月、12月上、12月下《糖烟酒周刊》杂志上对“共赢天下”酒类商品进行宣传推广。
      6、申请人提交的酒类产品图片上显示有“共赢天下”字样,参展照片上显示有“共赢天下”品牌酒类商品。
      7、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为河南省宋河酒实业有限公司的股东,二者为关联企业。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网络查询信息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至6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被申请人于2018年8月29日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本案我局对申请人提交的用以证明复审商标在2015年8月29日至2018年8月28日期间进行实际使用的证据进行审理。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进行审理。
      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2015年8月29日至2018年8月28日期间是否在第33类含酒精液体等商品上进行了使用。根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证据和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
      我局查明的事实表明,2018年7月4日及2018年7月2日、8月19日,复审商标被许可人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委托江阴市荣盛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宜昌市综艺包装有限公司制作生产“共赢天下十年盒”、“十年共赢天下(新加大)箱”、“三十年共赢天下箱”、“三十年共赢天下盒” “46度共赢天下庆典(红)箱”、“46度共赢天下庆典(红)盒”等“共赢天下”酒包装箱、盒产品。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在2015年11月、12月上、12月下《糖烟酒周刊》杂志上对“共赢天下”酒类商品进行宣传推广。同时,申请人提交的酒类产品图片上显示有“共赢天下”字样,参展照片上显示有“共赢天下”品牌酒类商品。另,2018年1月1日河南省宋河酒实业有限公司与鹿邑县共赢酒业有限公司签订产品经销代理合同,河南省宋河酒实业有限公司授权鹿邑县共赢酒业有限公司在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代理销售“共赢天下”50°十年、46°二十年、十五年、十年、庆典产品,经销代理期间为2018年全年。申请人在案虽未提交其许可河南省宋河酒实业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的书面证据,但结合申请人复审及质证理由及我局查明的事实之7河南省宋河酒实业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为关联公司,可以合理推定申请人知晓并认可河南省宋河酒实业有限公司销售“共赢天下”酒类商品,河南省宋河酒实业有限公司对“共赢天下”商标的使用并未违背申请人意志。申请人提交的部分证据显示的“共赢天下”字样仅在表现形式上与本案复审商标有所不同,但二者的识别标识均为“共赢天下”文字,故该证据可视为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综上我局认为,以上证据相互佐证,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2015年8月29日至2018年8月28日期间在酒类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合法的商业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含酒精液体等商品与复审商标实际使用的酒类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我局认定复审商标在指定商品上的注册不属于连续三年未使用的情况。复审商标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张颖
    吕美兰

    2020年01月21日